潮州簡易庭106年度潮補字第4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潮州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10 月 16 日
- 法官李育任
- 原告李金財即詮美工程行
- 被告許聿楷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潮補字第417號原 告 李金財即詮美工程行 被 告 許聿楷 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69,63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5,0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6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育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勝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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