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潮州簡易庭106年度潮補字第481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潮補字第481號
- 原告
- 親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壽堡
- 訴訟代理人
- 陳金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大國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另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並提出①被告林大國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②被告之住所或居所③車損狀況說明、④其他足以證明本次損害發生之其他證據(附上文字說明)。
三、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