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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潮州簡易庭106年度潮補字第48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28 日

法官曾吉雄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潮補字第481號

原告
親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壽堡
訴訟代理人
陳金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大國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另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並提出①被告林大國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②被告之住所或居所③車損狀況說明、④其他足以證明本次損害發生之其他證據(附上文字說明)。

三、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8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許丹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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