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潮州簡易庭106年度潮補字第79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潮補字第79號
- 原告
- 吳順慶
- 訴訟代理人
- 趙月清
上列原告與被告立光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6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0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並提出:①修繕漏水瑕疵所支出費用之細目及收據、②被告最新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暨其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倘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