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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潮州簡易庭106年度潮補字第7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2 月 16 日

法官李芳南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潮補字第79號

原告
吳順慶
訴訟代理人
趙月清

上列原告與被告立光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6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0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並提出:①修繕漏水瑕疵所支出費用之細目及收據、②被告最新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暨其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倘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6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芳南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曾文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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