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6年度潮補字第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潮州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2 月 16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潮補字第79號原 告 吳順慶 訴訟代理人 趙月清 上列原告與被告立光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6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0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並提出:①修繕漏水瑕疵所支出費用之細目及收據、②被告最新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暨其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倘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6 日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芳南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8 日書記官 曾文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