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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潮州簡易庭107年度潮勞小字第1號

給付薪資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2 月 12 日

法官吳思怡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潮勞小字第1號

原告
徐志全
被告
星潮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智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2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參仟參佰肆拾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方面:原告主張其受僱於被告公司,口頭約定每月薪資為新台幣(下同)8萬元,詎被告未給付民國(下同)105年9月1日起至同年9月20日之薪資,以日薪2581元計算,總計積欠54,201元,爰僅請求其中之53,340元,履經催討,均為被告所拒,為此提此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方面: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被告法定代理人的line對話記錄、工時表、排休表等件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項第3款,視同自認,足信原告主張為真正,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判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2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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