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潮州簡易庭107年度潮簡字第58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潮簡字第58號
上訴人即
- 被告
- 陳素梅
- 訴訟代理人
- 洪秀峯律師
林文鑫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孔素珍因107年度潮簡字第58號確認鄰地使用權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42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6,7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潮州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潮簡字第58號
上訴人即
林文鑫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孔素珍因107年度潮簡字第58號確認鄰地使用權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42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6,7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潮州簡易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