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8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潮州簡易庭107年度潮補字第164號

返還代墊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21 日

法官李芳南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潮補字第164號

原告
鴻泰新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朝福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對被告張尚支付命令,嗣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依法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參見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 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如數補繳,並提出:①足資證明被告委任原告引進外籍船員之契約或約定書、②提出被告所積欠7萬元之細目及各筆金額(應附具計算式暨相關證據)。倘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1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芳南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粘嫦珠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潮州簡易庭107年度潮補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