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潮州簡易庭107年度潮補字第496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潮補字第496號
- 原告
- 振富海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吉雄
- 訴訟代理人
- 汪廷諭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蔡振慶間請求給付票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3,86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98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即補正如附表所示編號1)。
二、又為便利訴訟之進行,以免兩造時間、勞力及金錢之浪費,並請一併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編號2。
三、特此裁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應補正事項 │ ├──┼───────────────────────┤ │1 │第一審裁判費11,989 元 │ ├──┼───────────────────────┤ │2 │被告蔡振慶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