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潮州簡易庭107年度潮勞小字第1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潮勞小字第1號
- 原告
- 徐志全
- 被告
- 星潮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智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2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參仟參佰肆拾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方面:原告主張其受僱於被告公司,口頭約定每月薪資為新台幣(下同)8萬元,詎被告未給付民國(下同)105年9月1日起至同年9月20日之薪資,以日薪2581元計算,總計積欠54,201元,爰僅請求其中之53,340元,履經催討,均為被告所拒,為此提此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方面: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被告法定代理人的line對話記錄、工時表、排休表等件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項第3款,視同自認,足信原告主張為真正,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