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7年度潮救字第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潮州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7 月 30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潮救字第13號聲 請 人 楊淯媜 訴訟代理人 蘇琬婷律師 相 對 人 永靖企業社即牛仔大車隊即莊朝文 上列聲請人因與翁馨怡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及法律扶助法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07 年度潮補字第360 號),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屏東分會准予法律扶助,茲聲請准予訴訟救助等情。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審查表、資力審查詢問表影本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 107 年度潮補字第360 號民事事件卷宗查閱無誤。又聲請人所提上開訴訟,並非顯無勝訴之望,且查無其他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則參諸上開條文,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於法即無不合,應予以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0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育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0 日書記官 李勝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