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7年度潮簡字第6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潮州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10 月 24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潮簡字第626號原 告 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伏谷清 被 告 騏艦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余俊賢 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 項所明定。 二、經查,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107年度潮補字第 465號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繳,該裁定業於民國107年10月8日合法送達予原告,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稽 。又原告逾期迄未補繳,亦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證明單存卷足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4 日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育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4 日書記官 張婉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