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潮州簡易庭107年度潮簡字第626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潮簡字第626號
- 原告
- 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伏谷清
- 被告
- 騏艦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余俊賢
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 項所明定。
二、經查,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107年度潮補字第465號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繳,該裁定業於民國107年10月8日合法送達予原告,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稽。又原告逾期迄未補繳,亦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證明單存卷足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