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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潮州簡易庭107年度潮簡字第626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24 日

法官李育任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潮簡字第626號

原告
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伏谷清
被告
騏艦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余俊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 項所明定。

二、經查,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107年度潮補字第465號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繳,該裁定業於民國107年10月8日合法送達予原告,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稽。又原告逾期迄未補繳,亦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證明單存卷足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4 日

法 官 李育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婉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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