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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潮州簡易庭107年度潮簡字第680號

確認界址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14 日

法官李育任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潮簡字第680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林東麟
訴訟代理人
林福容律師
訴訟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
原告
蔡忠儒
送達代收人
鍾瑞彬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界址事件,上訴人即被告林東麟對於民國109年7 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之裁判,非對於本案裁判有上訴時,不得聲明不服,民事訴訟法第8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聲明為:「原判決第二項關於訴訟費之部分廢棄」,綜觀上訴意旨亦僅針對原判決主文第2 項由上訴人負擔訴訟費用1/2 部分不服,未就其餘判決內容有何指摘,應認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僅針對原判決有關訴訟費用之裁判聲明不服。惟民事訴訟費用之裁判對本案之裁判有從屬性,不能脫離本案之裁判而單獨存在,依上開說明,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育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 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潮州簡易庭107年度潮簡字第680號於民國 109 年 08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界址,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