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潮州簡易庭107年度潮簡字第680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潮簡字第68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林東麟
- 訴訟代理人
- 林福容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被上訴人即
- 原告
- 蔡忠儒
- 送達代收人
- 鍾瑞彬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界址事件,上訴人即被告林東麟對於民國109年7 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之裁判,非對於本案裁判有上訴時,不得聲明不服,民事訴訟法第8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聲明為:「原判決第二項關於訴訟費之部分廢棄」,綜觀上訴意旨亦僅針對原判決主文第2 項由上訴人負擔訴訟費用1/2 部分不服,未就其餘判決內容有何指摘,應認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僅針對原判決有關訴訟費用之裁判聲明不服。惟民事訴訟費用之裁判對本案之裁判有從屬性,不能脫離本案之裁判而單獨存在,依上開說明,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