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潮州簡易庭107年度潮簡字第680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潮簡字第680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蔡忠儒
- 即原告
- 被上訴人即
- 被告
- 林東麟
- 訴訟代理人
- 林福容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界址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7 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4,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