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潮州簡易庭107年度潮簡字第704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潮簡字第704號
- 原告
-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鳳龍
- 被告
- 霸力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千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兼上二人
- 法定代理人
- 陳佳全
- 被告
- 陳秀芬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者,得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3條、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卷附本票(下稱系爭本票)之票款,訴訟標的為票款請求權,又系爭本票記載付款地為「高雄市○鎮區○○○路0 號22樓之1 」,依上開民事訴訟法第13條規定,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