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潮州簡易庭107年度潮補字第164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潮補字第164號
- 原告
- 鴻泰新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朝福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對被告張尚支付命令,嗣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依法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參見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 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如數補繳,並提出:①足資證明被告委任原告引進外籍船員之契約或約定書、②提出被告所積欠7萬元之細目及各筆金額(應附具計算式暨相關證據)。倘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