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潮州簡易庭107年度潮補字第170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潮補字第170號
- 原告
- 翊新食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仁宏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墾丁渡假村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墾丁渡假村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9,260元,應繳裁判費2,3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82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