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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簡易庭107年度潮補字第1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潮州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10 日
  • 法官
    吳思怡
  • 法定代理人
    楊仁宏

  • 原告
    翊新食品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潮補字第170號原   告 翊新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仁宏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墾丁渡假村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墾丁渡假村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9,260元,應繳 裁判費2,3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82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0  日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0  日書記官 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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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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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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