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7年度潮補字第2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潮州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5 月 14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潮補字第216號原 告 亞周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素英 訴訟代理人 黃英美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洪大工程行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按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249 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 ㈡本件原告提出之民事起訴狀列「洪大工程行」為被告,然被告洪大工程行為獨資商號,並無當事人能力,有經濟部商業登記資料查詢在卷(見本院卷第19頁)可佐,又商號所為之行為,實際上係由商號負責人或其代理人為之,故該商號及負責人為一權利主體,本件被告應更正為被告洪大工程行即楊士明,為此裁定命原告補正如附表編號所示1 。 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8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即補正如附表所示編號2 )。 二、又為便利訴訟之進行,以免兩造時間、勞力及金錢之浪費,並請補正如附表所示編號3。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4 日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4 日書記官 張婉郁 附表: ┌──┬────────────────────────┐ │編號│應補正事項 │ ├──┼────────────────────────┤ │1 │更正被告為「洪大工程行即楊士明」並提出更正完全之│ │ │起訴狀(附繕本)到院 │ ├──┼────────────────────────┤ │2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 ├──┼────────────────────────┤ │3 │請求金額計算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