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潮州簡易庭107年度潮補字第260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潮補字第260號
- 原告
- 鼎玫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美枝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對被告墾丁渡假村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嗣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依法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參見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7,629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210 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1,7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