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7年度潮補字第2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潮州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6 月 20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潮補字第260號原 告 鼎玫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枝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對被告墾丁渡假村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嗣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依法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參見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7,629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210 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 已繳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1,7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0 日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育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0 日書記官 李勝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