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4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潮州簡易庭107年度潮補字第260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20 日

法官李育任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潮補字第260號

原告
鼎玫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枝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對被告墾丁渡假村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嗣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依法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參見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7,629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210 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1,7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0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育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勝群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潮州簡易庭107年度潮補字第2…」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