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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簡易庭107年度潮補字第3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潮州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30 日
  • 法官
    李育任

  • 原告
    楊淯媜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潮補字第360號原   告 楊淯媜 訴訟代理人 蘇琬婷律師 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準用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並提出被告永靖企業社即牛仔大車隊之營業登記資料,以及莊朝文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惟原告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以107年度 潮救字第13號訴訟救助事件受理中,而依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第1款規定,准予訴訟救助,於訴訟終結前有暫免裁判費及其 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之效力,是原告上開聲請訴訟救助事件若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則原告應補繳裁判費部分,即得暫免繳納。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0  日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育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0  日書記官   李勝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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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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