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7年度潮補字第3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潮州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7 月 30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潮補字第360號原 告 楊淯媜 訴訟代理人 蘇琬婷律師 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準用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並提出被告永靖企業社即牛仔大車隊之營業登記資料,以及莊朝文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惟原告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以107年度 潮救字第13號訴訟救助事件受理中,而依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第1款規定,准予訴訟救助,於訴訟終結前有暫免裁判費及其 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之效力,是原告上開聲請訴訟救助事件若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則原告應補繳裁判費部分,即得暫免繳納。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0 日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育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0 日書記官 李勝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