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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簡易庭107年度潮補字第4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潮州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17 日
  • 法官
    曾吉雄
  • 法定代理人
    陳吉雄

  • 原告
    振富海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潮補字第496號原   告 振富海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吉雄 訴訟代理人 汪廷諭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蔡振慶間請求給付票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3,86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98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即補正如附表所示編號1 )。 二、又為便利訴訟之進行,以免兩造時間、勞力及金錢之浪費,並請一併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編號2 。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7  日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7  日書記官 張婉郁 附表: ┌──┬───────────────────────┐│編號│應補正事項                  │├──┼───────────────────────┤│1  │第一審裁判費11,989 元             │├──┼───────────────────────┤│2  │被告蔡振慶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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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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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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