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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潮州簡易庭107年度潮補字第496號

給付票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17 日

法官曾吉雄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潮補字第496號

原告
振富海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吉雄
訴訟代理人
汪廷諭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蔡振慶間請求給付票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3,86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98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即補正如附表所示編號1)。

二、又為便利訴訟之進行,以免兩造時間、勞力及金錢之浪費,並請一併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編號2。

三、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7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婉郁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應補正事項                  │
├──┼───────────────────────┤
│1  │第一審裁判費11,989 元             │
├──┼───────────────────────┤
│2  │被告蔡振慶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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