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24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潮州簡易庭108年度潮小字第705號

給付電費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17 日

法官曾吉雄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潮小字第705號

原告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胡忠興
訴訟代理人
陳琦昂
訴訟代理人
張鈞茹
被告
神木林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蘇美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10月3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4,684元,及自民國108 年8 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就位於屏東縣○○鄉○○村○○路0 ○0 號1 至3 樓向原告申設用電,然積欠民國108 年3 月至同年5月電費共計新臺幣(下同)84,684元,迭經原告催繳,被告迄未給付,爰依兩造間供電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上開之事實,業據其提出電費收據影本在卷可稽(見本院第7 至9 頁),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兩造簽訂供電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84,684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8 年8 月13日(見本院卷第25-1頁,送達證書上送達時間為108 年8 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436 條之19第1 項規定,確定本件訴訟費用為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由敗訴之被告負擔。

五、訴訟費用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7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婉郁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潮州簡易庭108年度潮小字第7…」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