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潮州簡易庭108年度潮簡字第305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潮簡字第305號
- 原告
- 紅妝巧梳接髮沙龍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雪雅
- 訴訟代理人
- 蔡堂堂
- 被告
- 沈瓊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租賃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4 月1 日以裁定命其於收受該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08 年4 月9 日送達原告( 縱原告之送達代收人於108 年4 月10日更正送達地址,上開裁定仍生合法送達之效力) ,然原告迄今仍未繳納裁判費,有收費答詢表查詢為憑( 見本院卷第49頁) ,則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起訴程式自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