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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簡易庭108年度潮簡字第3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潮州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05 日
  • 法官
    曾吉雄

  • 當事人
    頂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鄭戴靜美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潮簡字第352號原   告 頂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資三德 訴訟代理人 米家慶 被   告 鄭戴靜美 王玉萱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鄭清梅  住屏東縣○○鄉○○路000巷0號 居屏東縣○○鄉○○村○○路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暸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其期日定本年109 年3 月31日下午3 時20分整,兩造應自行到場,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5   日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5   日書記官 張婉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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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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