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8年度潮簡字第3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潮州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3 月 05 日
- 法官曾吉雄
- 當事人頂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鄭戴靜美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潮簡字第352號原 告 頂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資三德 訴訟代理人 米家慶 被 告 鄭戴靜美 王玉萱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鄭清梅 住屏東縣○○鄉○○路000巷0號 居屏東縣○○鄉○○村○○路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暸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其期日定本年109 年3 月31日下午3 時20分整,兩造應自行到場,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5 日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5 日書記官 張婉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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