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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簡易庭108年度潮補字第5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潮州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16 日
  • 法官
    李育任
  • 法定代理人
    胡中興、潘玉美

  • 原告
    鄭正斌
  • 被告
    張文琪鄧秀桃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誠新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黃耀德即屏東縣私立佑生老人長期照顧中心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潮補字第566號原   告 鄭正斌 訴訟代理人 陳依伶律師 被   告 張文琪 被   告 鄧秀桃 被   告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胡中興 被   告 誠新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玉美 被   告 黃耀德即屏東縣私立佑生老人長期照顧中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坐落屏東縣○○鎮○○段000 地號土地( 下稱系爭土地)為原告所有之土地,現遭被告違法占用,爰依法訴請排除侵害。又被告等人占用土地之面積總共約30平方公尺,而系爭土地108 年1 月之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21,000元,依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元(計算式:3021000 =63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30 元。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6,830元裁判費,倘逾期未補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6  日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育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0  日書記官 劉 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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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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