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9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潮州簡易庭108年度潮補字第566號

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16 日

法官李育任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潮補字第566號

原告
鄭正斌
訴訟代理人
陳依伶律師
被告
張文琪
被告
鄧秀桃
被告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胡中興
被告
誠新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玉美
被告
黃耀德即屏東縣私立佑生老人長期照顧中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坐落屏東縣○○鎮○○段000 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為原告所有之土地,現遭被告違法占用,爰依法訴請排除侵害。又被告等人占用土地之面積總共約30平方公尺,而系爭土地108 年1 月之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21,000元,依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元(計算式:3021000 =63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30 元。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6,830元裁判費,倘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6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育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 佳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潮州簡易庭108年度潮補字第5…」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