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潮州簡易庭108年度潮補字第566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潮補字第566號
- 原告
- 鄭正斌
- 訴訟代理人
- 陳依伶律師
- 被告
- 張文琪
- 被告
- 鄧秀桃
- 被告
-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營業處
- 法定代理人
- 胡中興
- 被告
- 誠新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潘玉美
- 被告
- 黃耀德即屏東縣私立佑生老人長期照顧中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坐落屏東縣○○鎮○○段000 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為原告所有之土地,現遭被告違法占用,爰依法訴請排除侵害。又被告等人占用土地之面積總共約30平方公尺,而系爭土地108 年1 月之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21,000元,依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元(計算式:3021000 =63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30 元。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6,830元裁判費,倘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