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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潮州簡易庭108年度潮小字第1194號

返還押租金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李育任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潮小字第1194號

原告
徐苡瑄
被告
廖桂權
被告
汎太資產物業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映誠
訴訟代理人
孫松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108 年度潮補字第580 號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繳,該裁定業於民國108 年12月6 日合法送達予原告,有送達證書1 紙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8 頁) 。又原告逾期迄未補繳,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證明(見本院卷第9 頁)存卷足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育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鴻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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