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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潮州簡易庭108年度潮簡字第251號

給付薪資債權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05 日

法官李育任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潮簡字第251號

原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訴訟代理人
季佩芃律師
被告
張氏長山即鼎興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債權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22日言詞辯論請原告訴訟代理人提出債務人孫明展於107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惟原告迄未提出,故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期日定民國108年10月31日下午3時辯論,原告應於10日內提出孫明展10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上開期日兩造應自行到場,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5   日

                 法 官 李育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林鴻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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