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8年度潮簡字第2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債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潮州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9 月 05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潮簡字第251號原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訴訟代理人 季佩芃律師 被 告 張氏長山即鼎興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債權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22日言詞辯論請原告訴訟代理人提出債務人孫明展於107年度之綜合 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惟原告迄未提出,故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期日定民國108年10月31日下午3時辯論,原告應於10日內提出孫明展10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上開期日兩 造應自行到場,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5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育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林鴻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