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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簡易庭108年度潮簡字第3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租賃關係存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潮州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13 日
  • 法官
    李育任
  • 法定代理人
    林雪雅

  • 原告
    紅妝巧梳接髮沙龍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沈瓊君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潮簡字第305號原   告 紅妝巧梳接髮沙龍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雪雅 訴訟代理人 蔡堂堂 被   告 沈瓊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租賃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4 月1 日以裁定命其於收受該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08 年4 月9 日送達原告( 縱原告之送達代收人於108 年4 月10日更正送達地址,上開裁定仍生合法送達之效力) ,然原告迄今仍未繳納裁判費,有收費答詢表查詢為憑( 見本院卷第49頁) ,則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起訴程式自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3 日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育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3 日書記官 郭松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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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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