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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潮州簡易庭108年度潮簡字第352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05 日

法官曾吉雄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潮簡字第352號

原告
頂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資三德
訴訟代理人
米家慶
被告
鄭戴靜美
被告
王玉萱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鄭清梅 住屏東縣○○鄉○○路000巷0號

           居屏東縣○○鄉○○村○○路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暸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其期日定本年109 年3 月31日下午3 時20分整,兩造應自行到場,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5   日

                 法 官 曾吉雄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張婉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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