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潮州簡易庭108年度潮簡字第396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潮簡字第39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騏艦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余俊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鄭儀娟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 年3 月12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4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7,11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之1第3 項、第 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