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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潮州簡易庭108年度潮簡字第396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10 日

法官李育任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潮簡字第396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騏艦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俊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鄭儀娟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 年3 月12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4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7,11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之1第3 項、第 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0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育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 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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