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8年度潮簡字第4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潮州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2 月 04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潮簡字第471號原 告 香港商果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君庭 訴訟代理人 張啟祥律師 被 告 傅曼即蔡怡婷 被 告 莊淑萍即海的顏色精品旅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108年度附民字第112號),由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於民國109年1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壹萬零参佰陸拾壹元,被告傅曼即蔡怡婷自民國一○八年四月十六日起,被告莊淑萍即海的顏色精品旅館自民國一○八年四月十日起,並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百分之五十八,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如被告以新臺幣貳拾壹萬零参佰陸拾壹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被告傅曼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傅曼(原名為蔡怡婷)自民國106 年6 月26日至同年8 月8 日間,在址設屏東縣○○鎮○○路000 號即被告莊淑萍即海的顏色精品旅館(下稱被告海的顏色精品旅館)擔任櫃台人員,因負責承辦附表所示人員之入住旅館事宜,知悉其等個人身分資料及所使用附表所示信用卡之卡號、有效期限及授權碼等資料。被告傅曼竟於附表所示期間,在位於屏東縣○○鎮○○路00巷00○0 號2 樓租屋處,以其所持用之行動電話,聯結網際網路登入原告所屬「Pinkoi」購物網站購買附表所示之商品,並於如附表盜刷時間欄所示時間,輸入持卡人姓名、信用卡之卡號、及其用以收受如附表所示商品之地址等資料,將之上傳至香港商果翼購物中心而加以行使,令香港商果翼購物中心及附表所示銀行系統誤判為附表所示之人親自或授權使用信用卡進行網路交易,進而允許刷卡消費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訂單因此成立。原告所屬「Pi nkoi 」購物網站合作之廠商並陸續出貨,被告傅曼藉此詐得附表所示之商品。嗣因持卡人否認交易並聲明為偽冒盜刷交易,經銀行與原告聯繫,通知原告將於原告後續請款中扣除遭盜刷交易款項共計新臺幣(下同)21萬361 元。又原告為監控盜刷、處理訴訟案件等已支出人力成本及文書處理費合計15萬元,是原告共計損失36萬361 元(計算式:21萬361 元+15萬元=36萬361 元),被告海的顏色精品旅館為被告傅曼之僱用人,被告傅曼利用其職務上得以接觸信用卡資料之機會,進而冒用附表所示持卡人名義盜刷造成原告損害,為此原告爰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後段、第188 條第1 項規定提起 本件訴訟。並聲明:㈠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36萬361元,及 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方面: ㈠被告傅曼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具狀陳稱:被告傅曼對於原告請求損害賠償並無異議,願意賠償等語。 ㈡海的顏色精品旅館:被告傅曼是從就業服務處介紹進來,也有大學學歷,我們也有教育櫃台人員,有架設監視器,該做的都做了,櫃台人員下班的行為我們無法管到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被告傅曼自106 年6 月26日至同年8 月8 日間,在址設屏東縣○○鎮○○路000 號即被告海的顏色精品旅館擔任櫃台人員,因負責承辦附表所示人員之入住旅館事宜,知悉其等個人身分資料及所使用附表所示信用卡之卡號、有效期限及授權碼等資料。被告傅曼竟於附表所示期間,在位於屏東縣○○鎮○○路00巷00○0 號2 樓租屋處,以其所持用之行動電話,聯結網際網路登入原告所屬「Pinkoi」購物網站購買附表所示之商品,並於如附表盜刷時間欄所示時間,輸入持卡人姓名、信用卡之卡號、及其用以收受如附表所示商品之地址等資料,將之上傳至香港商果翼購物中心而加以行使,令香港商果翼購物中心及附表所示銀行系統誤判為附表所示之人親自或授權使用信用卡進行網路交易,進而允許刷卡消費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訂單因此成立。原告所屬「 Pinkoi」購物網站合作之廠商並陸續出貨,被告傅曼藉此詐得附表所示之商品。嗣因持卡人否認交易並聲明為偽冒盜刷交易,經銀行與原告聯繫,通知原告將於原告後續請款中扣除遭盜刷交易款項共計21萬361 元等事實,業據原告提出附表所示銀行扣款通知函、106 年度及107 年度設計館營收報表、付款交易處理狀態查詢單等件為證(見附民卷第18至38頁),而被告傅曼亦經本院以107 年度訴字第13號刑事判決認定被告傅曼有如上之犯罪事實等情,業經本院調取上開刑事案件卷宗查閱無誤,被告傅曼亦具狀表示願賠償原告所受之損害(見本院卷第29頁),是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可資認定。 ㈡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負損害賠償責任,為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後段所明定。經查,原告主張被告傅曼盜刷入住旅客之信用卡造成原告遭附表所示銀行扣款21萬361 元,當係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原告,原告自得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後段規定,請求被告傅曼負損害賠償責任。至原告另請求其為監控盜刷、處理訴訟案件等已支出人力成本及文書處理費合計15萬元部分,原告監控盜刷所支出之費用本為其經營網路購物事業為避免損害發生所應支出之成本,而處理訴訟案件而支出之費用則為人民行使訴訟上權利所支出之費用,均與被告傅曼之侵權行為間欠缺相當因果關係,是原告此部分請求,難認有據。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傅曼賠償21萬361 元,核屬有據,逾此部分之請求,則無理由,不應准許。 ㈢次按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民法第188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所謂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不僅指受僱人因執行其所受命令,或委託之職務自體,或執行該職務所必要之行為,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而言,即受僱人之行為,在客觀上足認為與其執行職務有關,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就令其為自己利益所為亦應包括在內(最高法院42年台上字第1224號判例參照);準此,受僱人之行為是否屬於執行職務之範圍,應認凡「在客觀上足認為與其執行職務有關」者,即為執行職務,而不論僱用人或受僱人主觀之意思為何,故職務之執行行為本身、怠於執行職務、濫用職務與利用職務機會等行為,均屬之。經查,被告傅曼任職於被告海的顏色精品旅館擔任櫃台人員,負責之工作為接待旅客、結帳等情,為被告海的顏色精品旅館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53頁反面),則被告傅曼應係藉由替旅客結帳之機會而得知悉其等個人身分資料及所使用之信用卡卡號、有效期限及授權碼等資料,縱被告傅曼係於自己租屋處,非於上班時間以其所持用之行動電話,聯結「Pinkoi」購物網站購買附表所示之商品,並輸入持卡人姓名、信用卡之卡號、及其用以收受如附表所示商品之地址等資料以盜刷信用卡,惟被告傅曼既係於執行被告海的顏色精品旅館之結帳工作時取得持卡人個人資料,以致其得以利用下班時間於自己租屋處盜刷持卡人信用卡,則被告傅曼利用執行職務之機會取得持卡人個人資料亦為造成原告損失之共同原因,客觀上已足認為與其執行職務有關而不法侵害原告之權利,參酌上述判例之說明,應認被告傅曼所為不法行為,乃屬利用執行職務之機會而為侵權行為,被告海的顏色精品旅館自應依民法第188條 第1項規定負僱用人之連帶賠償責任。 ㈣又前揭民法第188條第1項本文所定僱用人責任,係以其選任及監督受僱人職務之執行而未盡相當注意為依據,故僱用人於證明其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即得以民法第188條第1項但書規定主張不負賠償責任,惟僱用人對於已盡相當注意而仍不免損害發生之情事,仍應負舉證責任。被告海的顏色精品旅館雖辯稱其已善盡對被告傅曼之監督責任與,其不應負連帶賠償責任等語,然被告海的顏色精品旅館所稱被告傅曼有大學學歷,其係經由就業服務處介紹而僱用,惟此僅能謂被告傅曼係經由政府就業服務管道轉介至被告海的顏色精品旅館就業,尚無從解免被告海的顏色精品旅館對於被告傅曼任職期間之監督責任。被告海的顏色精品旅館另抗辯其有教育櫃台人員,也有架設監視器等語,惟被告海的顏色精品旅館縱有提供櫃台人員教育訓練,亦僅係讓櫃台人員熟悉工作規範及工作流程,非屬對員工執行職務時為監督之行為,又架設監視器僅係以機器攝錄員工之工作情形,尚難認已對員工執行職務是否出現不法行為為有效之監督,況雇主有無確實定期檢視監視器之錄影內容,亦非無疑,本件實難謂被告海的顏色精品旅館就被告傅曼執行職務已善盡監督之責,被告海的顏色精品旅館抗辯其已盡僱用人監督之責等語,尚非可採。 四、綜上,被告傅曼既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致原告受有損害,原告得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規定請求被告傅曼賠償21萬361 元;而被告海的顏色精品旅館未能舉證證明其監督被告傅曼執行職務,已盡相當之注意,依民法第188 條第1 項規定,被告海的顏色精品旅館自應與被告傅負連帶賠償責任。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21萬361 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被告傅曼於108 年4 月15日收受繕本,被告海的顏色精品旅館於108 年4 月9 日收受繕本,見附民卷第41至42頁)即被告傅曼自108 年4 月16日起,被告海的顏色精品旅館自108 年4 月10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屬無據,應予駁回。 五、本件係就原告之請求為勝訴判決,因本件所命給付未逾5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 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此部分雖經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惟其聲請不過係促請法院依職權發動,本院毋庸就其聲請為准駁之裁判。本件並由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392條第2項之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六、本件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由本院刑事庭移送民事庭者,依法不需徵收裁判費,且至本件言詞辯論終結時,亦未發生其他訴訟費用,故無從確定訴訟費用之數額。惟依法仍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規定,諭知訴訟費用之負擔,以備將來如有訴訟費用發生時,得以確定其數額,併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4 日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育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5 日書記官 劉 佳 附表: ┌──┬──────┬───────────┬────────┬───┬───┐ │編號│ 盜刷時間 │ 盜刷商品 │盜刷信用卡卡號 │持卡人│盜刷金│ │ │ │ │ │ │額(單│ │ │ │ │ │ │位:元│ │ │ │ │ │ │) │ ├──┼──────┼───────────┼────────┼───┼───┤ │ 1 │106 年6 月26│美國BLUE LOLA全音域耳 │0000000000000000│林克熹│ 9,310│ │ │日下午10時35│罩式耳機(霧白)壹台。│台新銀行 │ │ │ │ │分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106 年6 月28│Z1 SMOOTH3- Zhiyun for│0000000000000000│劉秀蘭│ 9,715│ │ │日下午8時3分│Smart phone &GoPro智雲│國泰世華銀行 │ │ │ │ │ │三軸穩定器壹台。 │ │ │ │ │ │ │ │ │ │ │ │ │ │ │ │ │ │ ├──┼──────┼───────────┼────────┼───┼───│ │ 3 │106 年6 月28│Erato Apollo 7s真無線 │0000000000000000│劉秀蘭│ 9,481│ │ │日下午11時41│3D立體聲藍牙耳機-太空 │國泰世華銀行 │ │ │ │ │分 │灰壹台。 │ │ │ │ │ │ │ │ │ │ │ │ │ │ │ │ │ │ ├──┼──────┼───────────┼────────┼───┼───┤ │ 4 │106 年6 月29│Erato Apollo 7s真無線 │0000000000000000│陳彥佑│ 9,481│ │ │日下午7 時43│3D立體聲藍牙耳機-玫瑰 │花旗銀行 │ │ │ │ │分 │金壹台。 │ │ │ │ │ │ │ │ │ │ │ │ │ │ │ │ │ │ ├──┼──────┼───────────┼────────┼───┼───│ │ 5 │106 年6 月29│Erato Apollo 7s真無線 │0000000000000000│陳彥佑│ 9,481│ │ │日下午9 時24│3D立體聲藍牙耳機-經典 │花旗銀行 │ │ │ │ │分 │黑壹台。 │ │ │ │ │ │ │ │ │ │ │ │ │ │ │ │ │ │ ├──┼──────┼───────────┼────────┼───┼───│ │ 6 │106 年6 月29│首辦‧復古粗圓型眼鏡框│0000000000000000│陳彥佑│ 8,838│ │ │日下午11時54│文青首選傳統七枚蝶番鉸│花旗銀行 │ │ │ │ │分 │鍊 日本頂級板材 日本手│ │ │ │ │ │ │造 日本手做 限量款 日 │ │ │ │ │ │ │本IOFT國際眼鏡展得獎品│ │ │ │ │ │ │牌, Handmade in Japan │ │ │ │ │ │ │Square Rectangle eye │ │ │ │ │ │ │glasses frame eyewear │ │ │ │ │ │ │壹支。 │ │ │ │ │ │ ├───────────┤ ├───┤ │ │ │ │六角形復刻眼鏡 復古眼 │ │陳彥佑│ │ │ │ │鏡 傳統七枚蝶番鉸鍊 日│ │ │ │ │ │ │本IOFT國際眼鏡展得獎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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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支。 │ │ │ │ ├──┼──────┼───────────┼────────┼───┼───│ │ 13 │106 年7 月2 │Erato Apollo 7s真無線 │0000000000000000│陳耀德│ 9,481│ │ │日上午9 時53│3D立體聲藍牙耳機-經典 │台新銀行 │ │ │ │ │分 │黑壹台。 │ │ │ │ │ │ │ │ │ │ │ │ │ │ │ │ │ │ ├──┼──────┼───────────┼────────┼───┼───┤ │ 14 │106 年7 月5 │Erato Apollo 7s真無線 │0000000000000000│伍毓斌│ 9,481│ │ │日上午1 時13│3D立體聲藍牙耳機-經典 │花旗銀行 │ │ │ │ │分 │黑壹台。 │ │ │ │ │ │ │ │ │ │ │ │ │ │ │ │ │ │ ├──┼──────┼───────────┼────────┼───┼───│ │ 15 │106 年7 月5 │Erato Apollo 7s真無線 │0000000000000000│伍毓斌│ 9,481│ │ │日上午2 時28│3D立體聲藍牙耳機-太空 │花旗銀行 │ │ │ │ │分 │灰壹台。 │ │ │ │ │ │ │ │ │ │ │ │ │ │ │ │ │ │ ├──┼──────┼───────────┼────────┼───┼───│ │ 16 │106 年7 月5 │Erato Apollo 7s真無線 │0000000000000000│伍毓斌│ 9,267│ │ │日上午3 時35│3D立體聲藍牙耳機-太空 │花旗銀行 │ │ │ │ │分 │灰壹台。 │ │ │ │ │ │ │ │ │ │ │ │ │ │ │ │ │ │ ├──┼──────┼───────────┼────────┼───┼───│ │ 17 │106 年7 月5 │Erato Apollo 7s真無線 │0000000000000000│伍毓斌│ 9,481│ │ │日上午8 時29│3D立體聲藍牙耳機-經典 │花旗銀行 │ │ │ │ │分 │黑壹台。 │ │ │ │ │ │ │ │ │ │ │ │ │ │ │ │ │ │ ├──┼──────┼───────────┼────────┼───┼───│ │ 18 │106 年7 月6 │Erato Apollo 7s真無線 │0000000000000000│伍毓斌│ 9,481│ │ │日上午1 時17│3D立體聲藍牙耳機-經典 │花旗銀行 │ │ │ │ │分 │黑壹台。 │ │ │ │ │ │ │ │ │ │ │ │ │ │ │ │ │ │ ├──┼──────┼───────────┼────────┼───┼───│ │ 19 │106 年7 月6 │Erato Apollo 7s真無線 │0000000000000000│伍毓斌│ 9,481│ │ │日上午2時2分│3D立體聲藍牙耳機-太空 │花旗銀行 │ │ │ │ │ │灰壹台。 │ │ │ │ │ │ │ │ │ │ │ │ │ │ │ │ │ │ ├──┼──────┼───────────┼────────┼───┼───│ │ 20 │106 年7 月6 │Erato Apollo 7s真無線 │0000000000000000│伍毓斌│ 9,235│ │ │日上午2 時21│3D立體聲藍牙耳機-極致 │花旗銀行 │ │ │ │ │分 │銀壹台。 │ │ │ │ │ │ │ │ │ │ │ │ │ │ │ │ │ │ ├──┼──────┼───────────┼────────┼───┼───│ │ 21 │106 年7 月6 │Erato Apollo 7s真無線 │0000000000000000│伍毓斌│ 9,481│ │ │日上午7時8分│3D立體聲藍牙耳機-玫瑰 │花旗銀行 │ │ │ │ │ │金壹台。 │ │ │ │ │ │ │ │ │ │ │ │ │ │ │ │ │ │ ├──┼──────┼───────────┼────────┼───┼───│ │ 22 │106 年7 月6 │Erato Apollo 7s真無線 │0000000000000000│伍毓斌│ 9,481│ │ │日上午8 時42│3D立體聲藍牙耳機-玫瑰 │花旗銀行 │ │ │ │ │分 │金壹台。 │ │ │ │ │ │ │ │ │ │ │ │ │ │ │ │ │ │ ├──┼──────┼───────────┼────────┼───┼───┤ │ 23 │106年7月11日│ZI SMOOTH3-Zhiyun for │0000000000000000│宋文溪│ 9,405│ │ │下午9時35分 │Smart phone &GoPro智雲│台新銀行 │ │ │ │ │ │三軸穩定器壹台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