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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潮州簡易庭108年度潮簡字第47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05 日

法官李育任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潮簡字第471號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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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顏君庭
訴訟代理人
張啟祥律師
被告
傅曼即蔡怡婷
被告
莊淑萍即海的顏色精品旅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溢繳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應予返還。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以被告傅曼有盜刷信用卡之行為,請求被告連帶賠償新臺幣(下同)36萬361 元,因被告傅曼現於法務部矯正署高雄女子監獄執行而由本院通知原告預納提解費用 1,200元,嗣因被告傅曼具狀表示願賠償原告所受損失,請鈞院勿提解其到庭等語(見本院卷第29頁),則本件原告雖已預納提解費用,然本件並未提解被告傅曼到庭而無提解費用之支出,是原告預納之1,200 元核屬溢繳,故依上開規定依職權返還原告溢繳之訴訟費用。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5 日

法 官 李育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劉 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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