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8年度潮簡字第4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潮州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2 月 19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潮簡字第471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莊淑萍即海的顏色精品旅館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香港商果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9 年2 月4 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0,36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8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9 日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育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9 日書記官 劉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