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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簡易庭108年度潮簡字第5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押租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潮州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25 日
  • 法官
    曾吉雄

  • 原告
    新海天整合行銷企業社即陳嘉雄法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潮簡字第598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新海天整合行銷企業社即陳嘉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趙碧輝等間請求退還押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16,000 元(220,000 +198,000 +198,000 =616,000 ),應徵一審裁判費6,720 元,原告僅繳納4,520 元,尚須補繳2,200 元(6,720 -4,520 =2,200 ),另上訴人即原告提起上訴,應徵二審裁判費10,0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一審裁判費2,200 元及二審裁判費10,080元,合計12,280(2,200 +10,080=12,280),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5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5  日書記官 張婉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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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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