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潮州簡易庭108年度潮簡字第599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潮簡字第599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新海天整合行銷企業社即陳嘉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陳春陽等間請求退還押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1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