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8年度潮簡字第5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押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潮州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2 月 25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潮簡字第599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新海天整合行銷企業社即陳嘉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陳春陽等間請求退還押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1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5 日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5 日書記官 張婉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