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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潮州簡易庭108年度潮簡字第599號

返還押租金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25 日

法官曾吉雄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潮簡字第599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新海天整合行銷企業社即陳嘉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陳春陽等間請求退還押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1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5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婉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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