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潮州簡易庭108年度潮簡字第599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潮簡字第599號
- 原告
- 陳嘉雄即新海天整合行銷企業社
- 被告
- 陳春陽
陳坤智
陳春龍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押租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1月30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原告姓名「陳嘉雄即海天整合行銷企業社」之記載,均應更正為「陳嘉雄即新海天整合行銷企業社」。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 232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