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8年度潮簡字第5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押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潮州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2 月 25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潮簡字第599號原 告 陳嘉雄即新海天整合行銷企業社 被 告 陳春陽 陳坤智 陳春龍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押租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1月30日所為 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原告姓名「陳嘉雄即海天整合行銷企業社」之記載,均應更正為「陳嘉雄即新海天整合行銷企業社」。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 232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5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婉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