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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潮州簡易庭108年度潮簡字第659號

給付租金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24 日

法官曾吉雄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潮簡字第659號

上 訴 人即

被告
海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嘉輝 住同上
設高雄市○○區○○○路000巷0號

           居高雄市○○區○○○路00號33之2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中良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9 年2 月2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7,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7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4  日

                 法 官 曾吉雄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婉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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