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潮州簡易庭108年度潮簡字第721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潮簡字第721號
- 原告
- 萬代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簡焜杰
- 被告
- 統懋興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胡崧仕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24日所為之判
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事實及理由中關於「106年」記載,應更正為「107年」。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 232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