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潮州簡易庭108年度潮簡字第9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潮簡字第9號
- 原告
- 陳立人
- 被告
- 遊戲橘子數位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柏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設於臺北市內湖區,有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則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