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8年度潮聲字第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第三人聲請閱卷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潮州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1 月 07 日
- 法官李育任
- 法定代理人余東榮
- 原告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潮聲字第8號聲 請 人 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東榮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可聲請人閱覽、抄錄本院一○三年度潮簡字第四二三號撤銷贈與事件卷內文書。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鈞院103 年度潮簡字第423 號撤銷贈與事件(下稱系爭事件)之被告王昇珀之債權人,而王昇珀前將其所有之不動產( 下稱系爭不動產) 以贈與為原因移轉登記予上開案件之被告李怜靚,業經鈞院上開字號判決撤銷並命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確定在案,惟李怜靚迄未將系爭不動產上開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而回復登記為王昇珀所有。而聲請人前向鈞院民事執行處聲請上開確定判決之強制執行,然聲請人嗣經鈞院民事執行處通知須補正上開字號判決及確定證明書影本,因聲請人並非鈞院上開案件之當事人,爰聲請鈞院准予聲請人閱覽及抄錄上開案件卷宗,俾利聲請人後續就對王昇珀債權之追償等語。 二、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 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強制執行法第116條第2項規定,基於確定判決,或依民事訴訟法成立之和解、調解,第三人應移轉或設定不動產物權於債務人者,執行法院得因債權人之聲請,以債務人之費用,通知登記機關登記為債務人所有後執行之。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係廣義之移轉行為,自得準用上開規定。又撤銷之訴判決之效力,固僅及於行使撤銷權之債權人,其他債權人非判決效力所及;然債權人既係為全體債權人之利益行使撤銷權,則其因行使撤銷權所取回之財產或代替原來利益之損害賠償,自均屬債務人之責任財產,而為全體債權人之共同擔保。故上開法條所稱之「債權人」,不限於取得確定判決之債權人,應包括債務人之其他債權人在內,其他債權人亦得就撤銷之訴所確定之債務人權利,依上開法條規定,聲請執行法院對之強制執行(最高法院95年度台抗字第494號裁 判要旨參照)。 三、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本院95年度執字第22961號 債權憑證( 按: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台新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及108年度司執字第58664號執行命令影本為證,堪 認聲請人確為王昇珀之債權人,而有就王昇珀之財產強制執行以獲償之法律上利益。又系爭事件係原告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就系爭不動產由被告王昇珀贈與被告李怜靚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依民法第244 條第1 項及第4 項規定,所提撤銷贈與行為及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訴訟,經本院以上開字號民事判決原告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全部勝訴。則依前揭最高法院民事裁判要旨,堪認聲請人就系爭事件雖係第三人,然已釋明其法律上之利害關係。從而,聲請人就系爭事件之卷內文書聲請閱覽及抄錄,核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7 日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育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7 日書記官 林鴻仁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潮州簡易庭108年度潮聲字第8…」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