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8年度潮補字第1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潮州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3 月 11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潮補字第130號原 告 高吉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昭淵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梁安邦即成邦企業社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梁安邦即成邦企業社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30,000元,應 繳裁判費19,11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18,617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2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書記官 鄭美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