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潮州簡易庭108年度潮補字第130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潮補字第130號
- 原告
- 高吉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昭淵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梁安邦即成邦企業社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梁安邦即成邦企業社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30,000元,應繳裁判費19,11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8,617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2份。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