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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簡易庭108年度潮補字第1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潮州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11 日
  • 法官
    吳思怡
  • 法定代理人
    黃昭淵

  • 原告
    高吉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潮補字第130號原   告 高吉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昭淵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梁安邦即成邦企業社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梁安邦即成邦企業社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30,000元,應 繳裁判費19,11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18,617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2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書記官 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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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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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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