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8年度潮補字第3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潮州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6 月 11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潮補字第311號原 告 茂威企業社即陳美芳 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1 日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1 日書記官 鄭美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