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潮州簡易庭108年度潮補字第584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潮補字第584號
- 原告
- 陳韵蓁
- 訴訟代理人
- 洪秀峯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冠年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中華食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書狀載明訴訟標的價額,致本院無從核定裁判費命原告補繳。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具狀陳報請求被告返還之土地面積約略為何(以平方公尺為單位表示) ,並查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以請求被告返還之土地面積乘以土地每平方公尺之公告現值),再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計算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