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潮州簡易庭108年度潮補字第593號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潮補字第593號
- 原 告
- 李焜松即鮮境商行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二禮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二禮企業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718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潮州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