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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潮州簡易庭108年度潮補字第593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19 日

法官吳思怡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潮補字第593號
原   告
李焜松即鮮境商行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二禮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二禮企業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718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潮州簡易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9  日

                 法 官 吳思怡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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