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8年度潮補字第6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潮州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12 月 09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潮補字第631號原 告 泉聯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文華 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55,88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9 日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9 日書記官 鄭美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