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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潮州簡易庭108年度潮補字第63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09 日

法官吳思怡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潮補字第631號

原告
泉聯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文華

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55,88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7

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9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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