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潮州簡易庭108年度潮補字第634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潮補字第634號
- 原告
- 瑞昌彩藝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朝明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李陳秀珠即糖寶貝手工麻花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李陳秀珠即糖寶貝手工麻花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6,110元,應繳裁判費1,9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49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