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潮州簡易庭108年度潮補字第84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潮補字第84號
- 原告
- 泉銘建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昱齊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守城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 萬9,58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