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8年度潮補字第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潮州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4 月 10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潮補字第84號 原 告 泉銘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昱齊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守城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 3 萬9,58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0 日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芳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0 日書記官 林鴻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