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潮州簡易庭109年度潮勞小字第1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潮勞小字第1號
- 原告
- 莊清安
- 被告
- 高興昌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10月30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9 年11月1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又原告逾期迄未補繳,亦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存卷足憑。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