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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潮州簡易庭109年度潮勞小字第1號

請求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09 日

法官麥元馨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潮勞小字第1號

原告
莊清安
被告
高興昌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10月30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9 年11月1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又原告逾期迄未補繳,亦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存卷足憑。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9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洪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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