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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潮州簡易庭109年度潮原簡字第16號

第三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03 日

法官吳思怡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潮原簡字第16號

上訴人即

原告
石秀鳳
原告
被上訴人即
被告
林儷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9年潮原簡字第16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30,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就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1,000元。對於繳納上訴費,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蔡進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潮州簡易庭109年度潮原簡字第16號於民國 109 年 12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第三人異議之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