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潮州簡易庭109年度潮救字第1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潮救字第1號
- 聲請人
- 陳雅惠
- 訴訟代理人
- 郭季榮律師 (法扶律師)
- 相對人
- 潮新肉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茂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勞工符合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符合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四條第一項之特殊境遇家庭,其聲請訴訟救助者,視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其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勞動事件法第14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追加之訴,係基於職業災害後遭雇主終止勞動契約而生之訴訟,亦非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