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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簡易庭109年度潮簡字第5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潮州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06 日
  • 法官
    曾迪群
  • 法定代理人
    劉憶瑾、劉仲倫

  • 原告
    瑾霖環保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建信資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潮簡字第524號聲 請 人 瑾霖環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憶瑾 被   告 建信資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劉仲倫 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其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9年8 月14日裁定,命原告於該裁定送達後7 日內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6,537元,而該裁定已於同年8 月21日送達予原告收受,此有本院送達證書1 份在卷可參,惟原告並未遵期補繳裁判費,有本院多元化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則參諸上揭法條規定,本件原告起訴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6 日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迪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6 日書記官 劉 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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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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